时间: 2025-03-28 17:37:52 | 作者: 产品中心
高检院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24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依法纠正虚假诉讼6456件,起诉虚假诉讼犯罪768人。
2.虚假诉讼案件大多分布在在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占比超过七成。
3.虚假诉讼参与者包括当事人、法官、诉讼律师、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均可能承担对应责任。
4.检察机关通过当事人申请、案外人投诉、举报以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获取虚假诉讼线.
俗话里说的打假官司,即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错误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公布的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24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依法纠正虚假诉讼6456件,起诉虚假诉讼犯罪768人。
而之前的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涉及虚假诉讼的民事检察监督意见9000余件,2021年、2022年也都超过了8000件,近三年始终保持高位。
虚假诉讼监督的案由中,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占七成以上,是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主要办案类型。
按照虚假诉讼行为方法不一样,也可以将虚假诉讼分为“恶意串通型”和“单方欺诈型”。
“恶意串通,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前串通好了,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实现逃避合法债务或者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等不法目的。单方欺诈,即民事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手段,以其他民事主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裁判,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等不法目的。”甘肃省玉门市检察院检察官何桂玲介绍道。
而在“恶意串通型”的虚假诉讼案件里,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有的是兄弟,有的是夫妻,还有的是闺蜜。
广东省江门市有堂兄弟俩在法庭上“飙演技”,堂哥虚构借给堂弟185万元的事实,双方提起诉讼后又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目的是套出部分执行款用于公司经营周转。江苏省涟水县一对夫妻,丈夫挪用公款受到刑事处罚,夫妻俩为了保住房产不被法院强制执行,假装早已将房产卖给表姐。甘肃省酒泉市一女子经济陷入困境,便通过伪造借条,让好闺蜜帮自己演一出戏,用来套取住房公积金。
而更为“专业”的虚假诉讼,还有更“懂法”的中介来帮忙,这已然成了一条非法产业链。
“中介”往往更熟悉法律流程,知道如何伪造材料,怎么应付法官的问询,收费则按比例提成。
虚假诉讼的出现,不仅使个人、集体的利益受损,还会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
浙江省杭州市一家公司的财务专员,便因为一起虚假诉讼,个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因未能履行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甚至差点被卷入另一起刑事案件。
江苏省昆山市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拖欠大额钱款,而欠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一人控制多家公司,虚构公司间的债务来逃避执行。承办这起虚假诉讼案的昆山市检察院检察官张杰向《方圆》记者介绍:“这起虚假诉讼案里,嫌疑犯实际控制多家公司,引发多起虚假诉讼,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也让第三方的利益受到了长期损害。”
何桂玲介绍道,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法官、诉讼律师、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均可能为虚假诉讼行为承担对应的责任。虚假诉讼行为可能引发民事责任。例如,因虚假诉讼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或名誉损害,行为人可能因此就需要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而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虚假诉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为了从诉讼中获利,让“假官司”顺利推进,他们必定做足了准备。因此,
一是当事人申请或案外人投诉、举报;二是办理涉黑恶刑事犯罪的套路贷、高利贷、暴力催债等刑事案件移送;三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
面对虚假诉讼线索发现难、查办难等问题,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借力大数据,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
甘肃省玉门市检察院使用了“民事调解虚假诉讼监督数据模型”,通过识别出虚假诉讼的常见共性特征来发现有几率存在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这些特征包括同一被告诉讼频次高、调解结案、结案时间短、案件标的额大等。
北京市检察机关则借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入推动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并与北京市公安局会签《关于协同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和调查工作办法》,就线索双向移送、案件查办等达成共识。自2024年以来,共办理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领域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07件,其中监督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5件。
江西省景德镇市检察机关以虚构民间借贷纠纷套取资金为切口,自主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摸排线索,查找出疑似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套取资金的案件线件。
景德镇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子祥表示,景德镇市检察机关还对近5年办理的虚假诉讼案件进行专项分析和专题调研。
“在不依赖当事人申请、外来线索移送的情况下,我们从始至终在探索自主刚性监督,打造了‘智慧民行监督平台’。
该平台导入了相关文书8000余条,可实现案件线索的快速排查,是一个可持续的、可迭代使用的数据平台。
,这个大数据模型不同于他们以往使用的专项模型,它的应用领域更广、更灵活,不同的检察官可以有其个性化的使用。
“举个例子,我们在日常办案时发现,有某个当事人出现频率较高,那我们大家可以筛选出同一当事人涉及的案件。
后来经调查发现,这个当事人高频出现是因为该当事人系虚假诉讼中介,经他‘介绍’,与其相熟的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纷纷参与了进来。
依靠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可以高效地对大批量案件进行筛查,但筛查后发现的可疑案件,仍需要检察官进一步调查核实,也是办案难点所在。
调查核实的第一步,通常为查阅案件所有材料,这不仅考验检察官的细心、耐心,也考验着办案者是不是具备敏锐洞察力去发现那些“异常”。
他们曾经在翻阅案卷时,发现有个人的笔迹比较特别,且在不同案卷中均有出现。这一点引起了他们的怀疑,最终也查证是有虚假诉讼中介参与,而他的部分委托人为了方便,让他代签了所有文件,最终致使行迹败露。
有的案件里,原被告两人明面上为了争一套房子闹上法庭,而实际上,法院裁决后房子又迟迟不过户。有的是原告起诉被告还款,却又特别“好心”,特别申请不要将被告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里,出现当事人为公司“打工”10年,却一分报酬都没拿到,到法院起诉要求一次性拿回50万余元的工资。
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田诗洋介绍了她办理的一起通过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的案件。
“这起案件中发现了多处不正常的情况。一笔发生在2021年的大额借款,却是以现金方式出借的,而出借钱款的人,
还有一点是,当案件立案后,法院给被告打电话,总是联系不上被告,而原告却声称能联系,还表示‘能把他带到法院’。”
由于虚假诉讼当事人大多数都会事先筹划,对证据进行巧妙包装,有时候单靠书面审查是看不出破绽的,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检察官需要主动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而调查核实的一个关键点是围绕钱来追根溯源。
当事人不仅可能不配合问询,还可能提前串通好说辞,准备了完整的“来龙去脉”等待检察官的提问。
但编造的故事总归有漏洞,多位检察官都告诉《方圆》记者,案件问得越细,当事人陈述里矛盾就会慢慢的多,直到彻底无法自圆其说。
张杰表示,虚假诉讼案件里,有的民事关系很复杂,办案难度大,需要一点点梳理电子证据,把每个时间点里,谁干了什么样的事情完全梳理清楚。
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时,检察机关不仅需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涉虚假诉讼民事生效裁判及时监督纠正,移送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还可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维护司法公正,促推社会治理。
例如,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将监督纠正虚假诉讼案件与促进相关行业治理相结合。针对案件背后反映出的部分金融机构“冒名借款”频发现象,积极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沟通会商,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加强对重点人员和重点领域的金融监督管理,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办案效果。
“我觉得虚假诉讼的查办,每一个细节都至关重要,有时候错过一个细节可能就错过一个案子,所以这要求我们办案人员保持高度的敏锐性,既要认真看案件材料,也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案件背景,去判断有没有不合逻辑、不合常理的地方。”
2025年1月13日,全国检察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法律监督,依法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明显问题监督纠正力度。其中提到,虚假诉讼监督要依法持续推动完善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惩戒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如何进一步做好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接受媒体采访的检察官们都认为,要强化线索挖掘和调查核实,加强内外部协作。
高欢表示,除了利用好大数据模型发现线检察服务热线、“两微一端”平台等也能成为征集虚假诉讼线索的渠道。
检察机关也应改变传统办案模式,树立侦查思维,通过调阅法院诉讼执行卷宗、银行交易明细、会计账册等资料,认真审查梳理证据材料,同时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在查明事实真相上下功夫。
而虚假诉讼案件的线索发现和案件办理涉及内外部的多个部门。徐光华认为,检察机关应加强虚假诉讼的相关机制建设,健全虚假仲裁、虚假公证、虚假诉讼、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多渠道监督和防控机制,形成有关部门共同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办理了多起虚假诉讼案件后,何桂玲深刻感受到虚假诉讼对司法秩序的破坏和对司法权威的损害,体会到作为检察官的责任和压力。
未来,我们办案时更应该具备察微析疑的能力,切实践行最高检党组提出的‘三个善于’,高质效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
坚持线索来源从粗放型寻找到精准发现转变,监督触角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转变,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